期末考试缓考
来源:教务部   作者:教务部   点击数:   日期:2026-04-29





注:

1.已参加期末考试的课程,不得缓考;

2.采取笔试以外考核方式的课程原则上不予办理缓考,如确因特殊原因需办理缓考,须经任课教师同意;

3.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统一安排的缓考考试,缓考不及格或缺席者,须进行重修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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